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义乌市湖北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全称: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yiwu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由在义乌从事经商、企业管理或其他相关联业务的湖北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法律咨询,促进会员更好地融入义乌经济社会,为义乌及湖北两地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义乌工商业联合会、指导单位是义乌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监督登记管理单位是义乌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义乌市 江滨中路368号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义乌针对外来投资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义乌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商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商会与其他相关联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三)为会员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加强会员与湖北省的联系,提供湖北的各种投资信息等相关资料。
(五)团结在义乌的湖北籍企业家,了解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出具证明,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它团体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承认本商会章程的单位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在义乌投资经营的湖北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要求本商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本商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商会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缴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监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义乌市工商联、义乌市民政局、义乌市经济协作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首届采取协商)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义乌市工商联、义乌经济协作办审查并经义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义乌市工商联、义乌经济协作办和义乌市民政局备案,履行本职职责。本会设会长1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社会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人数根据会员人数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七)领导并指导秘书长的工作。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维护本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商会日常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代行会长职责行使职权;
(三)根据会员大会决定和理事会的分工,决定和处理本会的工作;
(四)商讨、议定本会重大事宜、发展目标及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会长负责。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和监事2 名。监事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参于表决。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监事会(或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检查商会财务,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商会和会员利益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对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商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六)对会员大会负责。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提出议案。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记录,并由监事在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纪要,报本商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未经会长批准和理事会决定的,本商会成员外出活动不代表本商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商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商会将根据情节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义乌市民政局和义乌市工商联、义乌市经协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9年9月30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义乌市民政局2009年11月9日核准生效。
义乌湖北商会